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62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富士眼镜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黄佛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富士眼镜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富士眼镜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