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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福州市仓山区龙晴建筑机械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福州市仓山区龙晴建筑机械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福州市仓山区龙晴建筑机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民初298号原告:金民海,男,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龙晴建筑机械店(经营者胡晴,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增福庙乡崔庄村*组),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福峡路西侧***号。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龙晴建筑机械店(以下简称龙晴建筑机械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6年4月7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龙晴建筑机械店的注册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福峡路西侧138号”邮寄了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邮政部门在改退批单上标注“电联空号”并将邮件退回本院。

2016年6月23日,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

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民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黄超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晴建筑机械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民海诉称:原告于2001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反向地面刨毛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3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125315.0。

“反向地面刨毛机”是一种建筑机械设备,主要用于建筑行业在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楼地面施工,能迅速将楼地面表面清理干净,高效实用。

原告就“反向地面刨毛机”的研发和推广,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依靠原告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凭借无技术开发成本而获得的价格优势,以及原告为此专利产品进行广泛宣传所得到的市场认可,非法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得丰厚的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赔偿原告律师费及其他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3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龙晴建筑机械店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申请,于2003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专利号为ZL01125315.0。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反向地面刨毛机”主要特征:包括电动机、传动装置、箱体、刨盘,其特征在于箱体上前后有二个反向运转的刨盘,由电动机连接传动装置带动前后刨盘运转,每个刨盘有若干个锯片。

2014年9月15日,金民海委托蔡林勇向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与购买人赵璞出一起到福州市仓山区火车南站机械市场A区A九号附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赵璞出在标有“宝杰建筑机械”的商店购买了一台清灰机,并取得销售人员张航开具的编号为0006151的收据一张、名片一张、产品宣传册一本。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助理章华军用公证处的相机对该商店的门面进行拍照。

上述购买的清灰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运至仓库,由公证员助理进行拍照并加贴公证处封条。

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并认可公证书所附的16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查询费50元。

另查,龙晴建筑机械店开业日期为2013年6月8日,该店经营范围为零售建筑机械及配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2014)浙台正证字第0514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查询费发票、公证封存物及被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出具的《发明专利证书》,原告金民海是专利号为ZL01125315.0“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我国专利法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原告的诉请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被告龙晴建筑机械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被告龙晴建筑机械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为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即一种反向地面刨毛机,它包括电动机、传动装置、箱体、刨盘,其特征在于箱体上前后有二个反向运转的刨盘,由电动机连接传动装置带动前后的刨盘运转,每个刨盘有若干个锯片。

经比对,公证保全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是一致的,可认定被告龙晴建筑机械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原告所享有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龙晴建筑机械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

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故本院结合原告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龙晴建筑机械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

被告龙晴建筑机械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龙晴建筑机械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金民海专利“反向地面刨毛机”(专利号为ZL01125315.0)的行为;

二、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龙晴建筑机械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金民海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三、驳回原告金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1495元,由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龙晴建筑机械店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琦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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