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再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店美古特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石村金石苑小区营业房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5Q。
经营者:王丰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店美古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3民终4018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20)鲁民申410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