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25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接连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街道梅子社区9组。
经营者:唐接连。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接连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