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2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思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城垣小区车口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6M5TQ0E。
法定代表人:韩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思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