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3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浦宝岛眼镜店新城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经营者:张苏榕。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海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宝岛眼镜店新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清浦宝岛眼镜店新城店于2021年6月3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