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16号原告:黄振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天勤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高河套村。
投资人:周跑林。
原告黄振兴与被告扶沟县天勤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黄振兴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振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振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