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振兴与扶沟县天勤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916号
案件名称黄振兴与扶沟县天勤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兴;扶沟县天勤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16号原告:黄振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天勤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高河套村。

投资人:周跑林。

原告黄振兴与被告扶沟县天勤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黄振兴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振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振兴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