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30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菲英特生活广场。
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西路。
负责人:张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县菲英特商贸有限公司菲英特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