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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1967号
案件名称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熊伯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欣茹,女,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1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欣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欣,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壹玖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伍壹玖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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