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李伟敏,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艾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佛山市艾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