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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亭节雄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5308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亭节雄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锡山区东亭节雄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3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亭节雄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全生汽车附件喷涂厂旁)。

经营者施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亭节雄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匹狼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匹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匹狼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七匹狼公司预交),由七匹狼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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