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1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
被告:天天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天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金额由合计25000元变更为5000元,并以与被告天天好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