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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终16919-16921、16923-169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919-16921、16923-16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7栋303房,组织机构代码57881588X。

法定代表人:吴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仪,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组织机构代码31834738-9。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六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871-2873、2876-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系列案。

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卓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六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萝卜特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二、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087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显示,上诉人在其主办的安卓在线网站(网址为www.androidonline.net)上提供了被上诉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穿越丛林”、“荷塘春色”、“破坏者”、“黄金矿工2”、“夺城奇兵”、“僵尸来了”的下载服务,因此,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涉案游戏软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诉人主张其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和链接服务,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被上诉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是否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按照该规定确定。

本系列案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上诉人因侵权所得金额,一审法院根据本系列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上诉人的侵权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各案人民币20000元,并无不妥;

同时,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请求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数额及其用于各案的合理数额,综合考虑该合理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酌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合理开支各案人民币3000元,亦无不妥。

上诉人主张上述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均无依据且金额过高,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网卓公司的各案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案人民币300元,共计180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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