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13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镇三乐路19号。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原永福商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北大街35号。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三原永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