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5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梁磊装饰材料商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中装饰材料城****号。
经营者:梁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组。
经营者:薛花囡,女,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鲁中装饰材料城梁磊装饰材料商行、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