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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东阳市白云朱关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3民初15199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东阳市白云朱关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白云朱关伟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19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白云朱关伟副食店,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付店村**幢。

经营者:朱关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朱关伟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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