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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曾诗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176号
案件名称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曾诗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曾诗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176号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西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证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田,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星燃,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清平村*组。

法定代表人:唐晓燕。

委托代理人:曾诗林,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曾诗林,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绿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艺公司)、曾诗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森绿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九艺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森绿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九艺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九艺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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