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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海啸与金爱萍、王宪伦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终3693号
案件名称尤海啸与金爱萍、王宪伦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爱萍,尤海啸,王宪伦,骆小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爱萍,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海啸,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酉庆,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宪伦,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骆小英,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金爱萍因与被上诉人尤海啸、原审被告王宪伦、骆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爱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爱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爱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金爱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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