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爱萍,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海啸,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酉庆,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宪伦,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骆小英,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金爱萍因与被上诉人尤海啸、原审被告王宪伦、骆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爱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爱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爱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金爱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