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803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陶洞岗、氹底坑”(原金爵陶瓷有限公司内)。
注册号440682000275303。
法定代表人:杨正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2号鹏基莲塘工业区710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P。
法定代表人:陈妙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被告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佛山市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提交的《公证书》【(2016)粤佛南海第20309号】与其无关,且其住所地位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2016)粤佛南海第20309号】显示,本案的被控侵权的营销中心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广佛路大沥凤池装饰材料市场,即侵权行为地位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2016)粤佛南海第20309号】是否与被告无关,属本案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在被告提出管辖区异议的审查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