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号。
代表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郸城县宁平镇双利加油点。
住所地:郸城县。
系个体工商户。
业主:周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平,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住郸城县。
系郸城县宁平镇双利加油点业主。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郸城县宁平镇双利加油点、周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4日收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