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军,河南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公司平桥购物广场。
地址:信阳市平桥中心大道亚兴购物广场。
负责人:樊磊,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沙,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系店长。
被告:平桥区图云一家文化用品店。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亚兴购物广场内。
负责人:罗启红,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吉才,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平桥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公司平桥购物广场、平桥区图云一家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支付5000元赔偿款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