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34号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号金享楼*栋*楼。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景会,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艳彦,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俐、葛钧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玉明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