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249号罪犯郑圣恒,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浙江省瑞安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温瑞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圣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圣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圣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圣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圣恒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