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139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娜,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北京新发地双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C厅***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改(被告张晓娜之母),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