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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刑更6789号
案件名称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池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789号罪犯吴池煌,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九五北路**号,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池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9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池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吴池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吴池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池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池煌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池煌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上缴国库。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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