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5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环,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城市天惠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兴小区大门东约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397335895E。
法定代表人:宋慧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涛,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宁,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天惠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