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97号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旗镇。
法定代表人:章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金欣,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为专利号为Zl201530040524.9,名称为“LED灯”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于2015年10月21日获得授权,至今有效。
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被告实施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对涉案专利构成侵权。
故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三、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被告所在地和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