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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辖终62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国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冰,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峥嵘,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国冰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4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国冰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上诉人自2013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所以,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1、撤销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4464号民事裁定;

2、裁定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小米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小米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小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国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小米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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