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初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张烨,均是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佳联讯通数码旗舰店。
经营者罗志文。
委托代理人卢德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宜市佳联讯通数码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庞健军审判员 黎湛红审判员 徐金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增海书记员 张淑贞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民初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张烨,均是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佳联讯通数码旗舰店,住所地:信宜市新尚东路72-78号。
经营者罗志文。
委托代理人卢德杰,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宜市佳联讯通数码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