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59号原告: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庆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潘家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辉,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烛辉玻璃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兴路5号首层之六。
经营者:吴华生,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烛辉玻璃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卡弗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