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6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龙腾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南园村(市中区枣曹路中坚一品小区北侧“龙腾名烟名酒”)。
经营者:王卫华,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龙腾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