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17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燊,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南侧圳宝工业区C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7899981-1。
法定代表人:冉寿慰。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假山村*组假山头*号。
经营者:康太军,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贵,男,该厂员工。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燊、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