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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悦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18311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悦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市悦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311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57365T。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悦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41号首层4-5,组织机构代码70806967-9。

法定代表人:陈青红。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悦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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