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肖永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刑更3805号
案件名称肖永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永雄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05号罪犯肖永雄,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东二法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永雄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肖永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永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11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2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永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永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