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陈远鸿,分别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茗韵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邱通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林佩纯,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宝公司)诉被告深圳茗韵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纳宝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纳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