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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6刑申45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刑申45号
案件名称胡志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6刑申45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1刑申45号胡志红:你因吕巍巍(自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以(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吕巍巍仅有销售部分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并不存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吕巍巍的行为是“钓鱼打假”,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原审许多证据存疑,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1、惠普公司的《声明》是虚假证据,推卸责任,欺骗法院;

2、原审判决认定吕巍巍是主犯属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关于番禺大石北联村沙西街56号101仓库及内存货品的事实认定错误,房东肖海清包庇他人,证言不应被采信;

4、中山小榄镇昌业街22号仓库是徐厚成租赁的,货品也是徐厚成的,徐厚成的供述是嫁祸吕巍巍;

5、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不能证明吕巍巍犯罪;

(四)原审将徐厚成在中山制假的数量及他人存放在番禺仓库内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没有进行区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吕巍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原审查明,2012年11月开始,原审被告人吕巍巍、欧兆明、吴东、胡胜期及徐厚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实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惠普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由吕巍巍安排欧兆明联系徐厚成,徐厚成根据要求在其经营的中山市小榄镇成雄包装厂内非法制造带有惠普注册商标标识的墨盒外包装盒、硒鼓外包装盒等假冒纸盒。

吕巍巍租用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沙西街56号101房作为仓库,用于存放非法制造的惠普等品牌包装盒,并联系客户销售非法制造的惠普等品牌包装盒。

欧兆明负责将非法制造的带有惠普标识的纸盒从中山市运输至广州市番禺区,再临时安排车辆转运至天河区,再由吴东、胡胜期负责在天河区石牌接收上述纸盒并通过物流发货至客户进行销售。

2013年5月30日,番禺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分别在番禺区大石街丽水湾丽涛居4梯901房将吕巍巍抓获;

在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沙西街56号101房内查获假冒HP墨盒外包装盒56048个、HP墨盒型号标1518639个、HP墨盒内包装袋200000个、HP硒鼓外包装盒16个、HP硒鼓型号标287200个、HP防伪标237800个、HP菲林27张等及三星墨盒包装盒900个、Canon墨盒包装盒3600个、Canon墨盒型号标71000个;

在番禺区大石街石一中路的粤A货车上将欧兆明抓获,并在该车上查获假冒HP硒鼓外包装盒4700个、HP硒鼓鼓身标4700个、HP硒鼓说明书4700个;

在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洪昌工业路3巷4号309房将吴东抓获,并在被告人吴东驾驶的粤A车辆上查获假冒HP墨盒外包装盒2050个、HP铝膜袋2100个、HP防伪标4774个及Canon墨盒外包装盒450个、Canon防伪标450个。

同日,中山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将徐厚成抓获,并在其工厂查获非法制造的HP硒鼓外包装盒188570个、HP型号标45800个、HP菲林2张;

在其中山市小榄镇昌业街22号仓库内查获非法制造的HP硒鼓外包装盒197350个、HP墨盒外包装盒148400个、HP型号标359920个、HP说明书90000本。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惠普、三星、佳能商标标识的产品。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赃物照片及抓获经过等,陶明芳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的��易明细,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提供的通话清单,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广东恒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军出具的《证明》,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情况声明》,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胡志红在我公司任职事宜的情况说明》、《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及工资发放明细,证人刘元平、肖海清、李洪彬、杨东平、胡志红、刘章明、付筱林的证言,同案人徐厚成的供述,原审被告人吕巍巍、欧兆明、吴东、胡胜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证书》及《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关于你提出吕巍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申诉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对吕巍巍违法犯罪的事实有现场查获大量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包括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陶明芳等相关银行卡在案发期间的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提供的有关吕巍巍、欧兆明、吴东、胡胜期及徐厚成之间短号群联络纪录、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王军出具的《证明》及广州新净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系列书证,以及证人刘元平、肖海清、李洪彬等证人证言,众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赃物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过原一、二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吕巍巍伙同欧兆明等人非法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且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认定其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正确。

吕巍巍、欧兆明、吴东、胡胜期的行为在上述查证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构成共同犯罪。

其中,吕巍巍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组织和指挥犯罪的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审查原审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你的申诉意见与吕巍巍在原二审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申请再审阶段你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以佐证你的主张。

你申诉称惠普公司的《声明》是虚假证据、房东肖海清包庇他人、徐厚成栽赃嫁祸吕巍巍等意见,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

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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