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0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尚成百家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号。
经营者:蒋望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平。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尚成百家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