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73号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
法定代表人:焦大伟,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董事长。
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中��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