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303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3087357-8。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悦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41号首层4-5,组织机构代码70806967-9。
法定代表人:陈青红。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悦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