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228号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崇尚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唯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乾塔路靓景名城6座A1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长沙市冰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金屏村双塘组。
法定代表人:周柯忽。
被告:李伟,男,汉族,永城市东城区美达副食部业主,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汽车站西门。
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唯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冰川食品有限公司、李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