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33号原告:童补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涩芭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应国定,经理。
原告童补兴与被告永康市涩芭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童补兴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