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358号之二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铁军,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成华,公司员工。
被告:石狮奇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移东,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奇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奇宾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