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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顺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91民初1516、15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顺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顺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516、1517号原告: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大发埔社区地浦街7号德众工业园4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E。

法定代表人:陈镇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顺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沿山路43号创业一号大楼A栋0108室(入驻深圳市中企信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F。

法定代表人:杨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顺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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