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4号原告:周萍,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泽上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
经营者:翟存兵。
被告:广东晶升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翟悦,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周萍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泽上灯饰经营部、广东晶升照明有限公司、翟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