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698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威,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鑫森副食店,经营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5号副食交易广场1-319。
经营者:刘建卫。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鑫森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