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44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天盛源便利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经营者:张华,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天盛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天盛源便利店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为1万元,故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余2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