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91号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黄进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汲智翼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邱肇祥,董事长。
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津海信广场分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路188号海信广场负一层035-1铺位。
负责人:张珕。
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津海信广场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