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纳克尔鞋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勤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勤松,男,汉族,1970年05月0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米雪儿鞋城,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温州步行街瑞泰A座43号(08)泰山舞韵艺术学校一楼米雪儿鞋城。
经营者:卓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纳克尔鞋业有限公司、吴勤松、泰安市泰山区米雪儿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6470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