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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84号
案件名称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赵波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84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波艳,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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