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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2139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139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戴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永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武,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德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欣,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纵洋,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阳阳,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3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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